《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機制研究》
成果簡介
食品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日益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由吉林大學劉暢主持的省社科基金項目《吉林省食品安全治理機制研究》,從完善食品安全規制入手,提出了治理思路和對策。
項目成果認為,問題食品屢禁不絕,讓消費者防不勝防,深受其害,監管和處罰的及時性、有效性是制度性根源。加強治理應在五個方面加大力度:
(一)完善食品企業準入與退出機制
以經濟效益促使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自我約束”,是經濟性規制主體作用的集中體現。而上述作用的發揮,則依賴于食品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以此確保食品企業競爭的平等性與充分性。首先應建立科學而嚴格的食品企業市場準入機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明確食品企業必備的衛生條件和監測手段,對食品企業的立項、安全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增加對食品企業的投資者和管理者強制性的培訓和實質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在互聯網上予以公示。其次,還應明確退出機制的適用范圍與方法。對于沒有營業許可的企業必須堅決予以取締,而對于證件齊全但不具備營業資格的企業,則限期整改,否則堅決適用退出機制。嚴格的食品企業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的建立,可以從源頭上制止不安全食品進入市場,是食品安全防護網的首道防線。
(二)健全食品企業懲罰性賠償機制
懲罰性賠償機制是目前發達國家運用經濟杠桿加大食品企業違法成本的慣用手段之一。因此,我國《食品安全法》也引入了這項先進的賠償理念,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缺陷與漏洞,急需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健全。首先,應以實際損害數額作為懲罰性賠償的確定依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懲罰性賠償的金額為支付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但在支付價款與實際損害數額嚴重失衡的情況下,其懲罰性賠償并沒有起到實際懲罰作用。相比較而言,國外的以消費者的實際損害作為賠償金額的確定依據則更為合理,也能對違法經營者起到有效的懲戒作用。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應參照國外的經驗以及《侵權責任法》的做法,根據原告實際損失的數額、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以及被告的不同類型和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由法官確定具體的懲罰性賠償數額。
(三)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雙軌運行機制
在實施經濟性規制方面,不僅要建立一個信息發布渠道,同時還要建立一個信息的收集渠道,實現信息的雙軌運行機制,確保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在信息交流方面,應加大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和評估機關在政策制定的背景、有關的基礎材料和數據方面的透明度。例如,在制定食品安全的規格標準時,應將該規格的制定目的、內容和參考基準等公諸于眾,使消費者消除內心的疑惑。而在設定標準之外,還應定期公布食品安全政策的實施和改正狀況。在信息溝通方式方面,除了采用自上而下的傳達和自下而上的主張這兩種渠道之外,還要開展其他的多元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例如,國家、地方、企業定期召開有消費者參與的食品安全審議會和研討會,以及開展街頭調查和產品走訪活動等。另外,為確保信息發揮其客觀、準確的功能,應加快完善食品安全追溯與召回制度。因為,其不僅能在發生事故時迅速查明原因以及召回問題食品,而且也有助于提高消費者對產品標志的信賴。
(四)完善食品企業市場信用、信譽機制
企業的信用和信譽是其賴以生存的根基,并可以為其帶來長遠的經濟效益。因此,食品企業市場信用和信譽機制的建立,可以促使其具有較強的規制力。首先,建立企業誠信管理體系。通過開展培訓、加強指導和定期交流等方式,督促企業在內部設立完善的誠信管理體系,提升自身的質量安全保障能力。其次,建立并完善企業誠信評價體系。該體系應在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由行業協會或獨立的第三方誠信組織予以設立,并對食品企業進行獨立的誠信等級評價。再次,加快誠信獎懲體系的建設。政府應在資金政策、信用擔保和社會宣傳方面對誠信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和優先安排。并通過分類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等手段對失信企業進行懲罰,從而促進全行業的健康發展。
(五)建立消費者利益驅動機制
經濟性規制能提高消費者參與食品安全規制的積極性。因為,在經濟性規制模式中,消費者不僅可以通過投票權、結社權等基本權利來推動行政性規制措施的實施,還可以通過消費者購買指數對食品企業施加直接的經濟效益影響。因此,經濟性規制措施的實施,往往伴隨著消費者利益驅動機制的設立。而我國在該機制實現路徑方面可以實行以下舉措:第一,建立完整的訴訟程序,使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讓違法企業承擔其經濟與名譽損失;第二,建立高效的舉報渠道,使消費者可以通過政府監管部門對違法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第三,建立全面的輿論監督渠道,使消費者可以通過各種媒介實現對食品企業的安全監督。而上述措施的設立,都是為了在保障消費者應有的合法權益的同時,提高其主動參與食品安全規制的積極性,進而為保障食品安全規制的全面實施打下扎實的群體基礎。(學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