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
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吉財教〔2022〕1015號
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2〕2號)和吉林省加強財政專項資金和績效管理等相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吉財教〔2018〕535號)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吉林省財政廳 中共吉林省委宣傳部
2022年10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社科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237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2〕2號)及財政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科資金是指由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支持開展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促進哲學社會科學學科發展、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而設立的資金。
第三條 社科資金的管理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律、強化績效、依法規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則。在符合國家和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前提下,以出成果、出人才為目標,不斷深化社會科學研究。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社科資金由省財政廳、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辦)共同管理,各負其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主要職責:
(一)會同省社科規劃辦制定和完善社科資金管理辦法。
(二)將社科資金列入財政預算,負責組織社科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工作。
(三)配合省社科規劃辦制定、發布社科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對申報評審的擬立項項目進行復核;負責對省社科規劃辦提出的年度具體項目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復核。
(四)會同省社科規劃辦組織開展社科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五)對社科資金管理和使用開展監督檢查。
(六)配合省社科規劃辦對因故終止研究或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資金進行回收、處置等相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省社科規劃辦主要職責:
省社科規劃辦為社科資金的管理主體。
(一)負責社科資金的申請設立、論證評估和定期評估工作,提出社科資金實施周期;負責編制社科資金支出預算和年度績效目標。
(二)負責配合省財政廳制定和完善社科資金相關管理辦法,規范工作流程,量化項目經費標準,確保資金效能充分發揮。
(三)制定發布社科資金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負責組織申報項目的受理、審核和評審立項等管理工作,向省財政廳提出年度項目資金分配建議。
(四)負責對立項項目的實施進度及資金使用情況開展日常跟蹤檢查,并配合實施財政監督;做好因故終止或未通過審核驗收的項目資金回收、處置等相關工作;負責項目全程管理和成果驗收。
(五)負責開展績效監控和年度績效目標評價等管理工作,向省財政廳提交年度自評報告。
(六)負責社科資金使用和撥付執行情況等相關信息管理工作,實施信息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主要職責:
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
(一)作為社科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執行主體,負責對申報人與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可行性負責。
(二)負責本單位社科資金項目的匯總和上報,按要求報送年度績效目標。
(三)負責按社科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關注資金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負責建立健全社科資金具體管理制度和辦法。
(五)負責對項目預算編制和執行的審核把關,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保障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負責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合理確定科研、財務、人事、資產、審計、監察等部門的責任和權限。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主要職責:
項目負責人為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責任人。
(一)負責對社科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等承擔相應責任。
(二)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編制項目預算,并對直接費用支出的用途和測算依據等作出說明,確保項目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省社科規劃辦審批經費預算執行明細,科學合理安排項目資金支出進度。
(四)負責項目經費預算調劑的申請報批;項目完成后,按照程序申請成果驗收。
(五)負責落實項目績效目標任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支持范圍、補助標準和分配方式
第九條 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類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社會科學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和完善。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領域和范圍各有側重。
(一)重大項目。根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研究方向,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標志性、原創性、引領性重大思想觀點,圍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問題,圍繞吉林特色地域歷史文化的傳承發展,主要資助研究全省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項目。每項支持額度10-15萬元。
(二)重點項目。資助針對吉林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求,緊密結合中央重大戰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社會科學領域重點研究任務和關鍵難題,充分發揮中國特色新型智庫作用,強化智庫研究的問題意識和服務導向,選擇重要理論和現實問題進行論證研究的項目。每項支持額度4-6萬元。
(三)一般自選項目。應用類研究側重資助在吉林經濟社會發展領域中具有較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可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提供有益參考的項目;基礎類和綜合類研究側重資助在選題的原創性、學術理論的創新性,以及有助于傳統學科發展、新興學科成長和新興專項人才培養的項目。每項支持額度2-4萬元。
(四)博士和青年扶持項目。資助吉林省內在職社會科學青年人才進行社會科學研究的項目。每項支持額度1-3萬元。
(五)研究基地項目。資助研究吉林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和吉林省社會科學重點領域研究基地相關問題的研究項目。每項支持額度1-3萬元。
(六)其他研究項目。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結合吉林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實際,以“馬工程”專項、思政研究專項、網絡文化研究專項等研究專項項目,以及委托項目、后期資助項目等形式,資助因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解決的應用性、戰略性、前瞻性、對策性問題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需要研究的項目。
第十條 社科資金按項目法分配,一般采取面向社會公開競爭方式實施,通過組織遴選、專家評審、擇優立項。對于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或突發緊急、迫切需要研究解決重要問題的項目,可采取委托或事后資助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四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十一條 根據預算管理方式不同,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分為預算制和包干制。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支出是指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由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業務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圖書、收集資料、復印翻拍、檢索文獻、采集數據、翻譯資料、印刷出版、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2.勞務費: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社科研究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應由單位繳納的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設備和設備耗材、升級維護現有設備以及租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責任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第五章 預算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范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直接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項目預算經項目責任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提交省社科規劃辦審核。
第十四條 跨單位合作的項目,確需外撥資金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并附外撥資金直接費用支出預算。間接費用外撥金額,由項目責任單位和合作研究單位協商確定。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將資金按資助項目預算轉撥合作研究單位,并加強對外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理合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冃еС霭才艖斉c科研人員在項目研究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可以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責任單位不得在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間接費用基礎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項目資助總額的40%。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結項等級調整間接費用比例,具體如下:
1.結項等級為“優秀”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2.結項等級為“良好”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50%。
3.結項等級為“合格”或以“免于鑒定”方式結項的,間接費用比例不再提高。
項目在研期間,可按照核定的基礎比例支出間接費用。項目成果通過審核驗收后,依據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
第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批準后的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規定報批。原項目預算未列示外撥資金,需要增列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項目責任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省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或備案。
(一)設備費預算、外撥資金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項目責任單位審批。
(二)業務費、勞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并報項目責任單位備案。
(三)項目在研期間,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項目責任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依據項目結項等級確定間接費用比例后,間接費用由項目責任單位協商項目負責人,從項目經費中調劑安排。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研項目的實際需要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第六章 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八條 包干制項目負責人應科學、合理、規范、有效使用資金,并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于項目研究工作支出,在此前提下,無需編制項目預算。
第十九條 包干制項目資金由項目負責人自主決定使用,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開支范圍列支,無需履行調劑程序。
對于項目責任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以及有關管理工作的補助支出,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實際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項目負責人意見基礎上合理確定。
對于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實際科研需要和相關薪酬標準自主確定,項目責任單位按照工資制度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包干制管理項目具體適用范圍、標準、流程等相關規定,由省社科規劃辦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并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另行發文明確后實施。
第七章 預算執行與決算
第二十一條 每年6月底前,啟動下年度社科資金預算編制工作,需做好相關基礎性準備工作。9月底前,省社科規劃辦應將下年度社科資金支持方向安排計劃和年度績效目標等相關材料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批復省社科規劃辦部門預算后,由省社科規劃辦執行撥付。項目資金采取直接補助方式,當年立項,一次性撥付。因特殊情況需要分批次撥付的,經省財政廳同意后,項目資金可分批次撥付。
第二十三條 對擬立項支持的項目清單,由省社科規劃辦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向項目責任單位撥付項目資金。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社科規劃辦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項目責任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項目責任單位要嚴格按項目經費預算的科目和明細執行,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擅自調整。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項目資金組織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勞務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從嚴控制現金支出事項。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責任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對野外考察、數據采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的支出,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項目責任單位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創新服務方式,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責任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機制。
第二十八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通過結項驗收后,結余資金由項目責任單位統籌安排用于項目最終成果出版及后續研究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省社科規劃辦要分析研判結余資金總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改進完善項目預算評審工作,不斷提高科學性和合理性。對項目責任單位后續相關項目的資金安排,應統籌考慮超過兩年未使用的結余資金情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于因故被終止執行、被撤銷的項目,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將結余資金按原渠道退回。項目責任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向新項目責任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二十九條 項目研究完成后,項目負責人需根據要求編制項目決算,連同結項審批表上報省社科規劃辦申請結項。項目研究成果通過專家鑒定的,由省社科規劃辦辦理結項手續,并頒發《結項證書》。
第八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省社科規劃辦應當建立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效益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健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參考。
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項目獲得立項后,項目責任單位要提交明確、具體、量化的項目績效目標,并向省社科規劃辦報送項目績效自評報告。
第三十二條 省社科規劃辦向省財政廳提出資金分配安排和分配建議時,應同時提交資金整體績效目標;經省財政廳批復后開展日??冃ПO控和年度目標評價等工作;省社科規劃辦定期分析總結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報告送交省財政廳。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社科規劃辦報送的資金整體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并批復。按照省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要求,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虛假編報項目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在使用項目資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相關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對社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實施財政監督,根據需要組織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專項檢查。省社科規劃辦定期督促項目責任單位開展自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管理職責,省財政廳、省社科規劃辦對社科資金管理辦法、申報通知、分配結果等相關信息,通過部門門戶網站及時向社會公開。項目責任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預算、預算調劑、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間接費用和結余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七條 建立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承諾機制,項目責任單位應當承諾依法依規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遵守敬業、誠信要求,恪守學術道德,經費全部用于與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確保提供項目真實信息并嚴格遵守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對項目責任單位和科研人員在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社科規劃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吉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財教〔2018〕535號)同時廢止。